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2385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银行账号:16×××22)金额1451187.2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0)豫1221民初238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银行账号:16×××22)金额1451187.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苏海涛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芬
书 记 员 李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