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221民初2385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昌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1元,减半收取8930.5元,由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海涛
审 判 员 孙松涛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芬
书 记 员 李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