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7102民初58号之二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7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2491元由原告洛阳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行山
书记员  李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