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7102民初58号之三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作出(2020)豫7102民初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201.94元(账号为:41×××59,期限为一年);查封被申请人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1×××92,期限为二年)。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4201.94元(账号为:41×××59,期限为一年)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的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41×××92,期限为二年)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491元,由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行山
书记员  李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