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7102民初58号之一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力公司)与被告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豫公司)采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纠纷,属于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批复〉》(法〔2020〕153号)规定,河南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由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豫高法〔2020〕173号)规定,本院管辖三门峡、洛阳、焦作等三市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黄河流域范围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采矿权纠纷属于集中管辖的环境资源民事案件范围;本规定于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渑池县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此类案件均由本院集中管辖,被告的异议不成立。易普力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渑池县通豫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薛行山
书记员  李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