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葛洲坝易普力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2民初2423号
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向阳村朝阳下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97547032C。
法定代表人:黄登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710418105。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芳,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11798590。
被告:葛洲坝易普力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倮果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0788832377。
负责人:雷晓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69451A。
法定代表人: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易普力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因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按规定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到期既不预交,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沙文才
书 记 员  倪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