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09民初1号
原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葛洲坝***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3栋31楼3101-3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祎,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缤,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民爆公司)、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房地产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葛洲坝***四川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爆破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祎、贾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504.42万元;2.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215.07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原名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化工公司),系第二原告海外房地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爆破公司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初,***公司与海外房地产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2015年初签署了《合作协议》、
《合作意向》,双方达成股权合作意向。2015年7月12日,海外房地产公司、***公司在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签署了《合作协议》、《合作重组协议》、《合作备忘录》,***公司以持有的四川爆破公司30%股权与海外房地产公司持有的海外民爆公司70%股权进行置换。合作协议签署当日,***公司向海外民爆公司派出了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二人当日即履职,海外民爆公司也按***公司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改变,以对接***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2015年12月,***公司称正履行的合作协议未经其控股股东的上级股东同意,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合作需变换方式,同时***公司承诺,之前所有的合作原则、条件均不发生变化。2017年1月3日,二原告、二被告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海外房地产公司以持有的海外民爆公司100%股权及215.02万元现金认购了四川爆破公司增发的30%股权。至此,四川爆破公司股权结构为海外房地产公司持有30%、***公司持有70%,海外民爆公司为四川爆破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7年1月,海外房地产公司、***公司签署了《谅解备忘录》,终止了2015年7月12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同时,为不改变2015年7月的合作原则,2017年1月四川爆破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约定,海外房地产公司、***公司共同组建海外民爆公司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外民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以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对海外民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后由于二被告的
单方原因,议事规则未能实施。合作期间,二原告自始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二被告多次违约,给海外民爆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迫于无奈,二原告于201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二被告解除双方间的相关协议。经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遂全面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之前诉讼过程中,由于海外民爆公司处于半停产状态,二原告在诉讼同时只能维持企业的生产以保证职工的稳定,对企业的损失已无暇统计核对,所以在诉讼中向法院说明了情况,待统计后另行诉讼。现二原告已完成因二被告的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的统计,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辩称,第一,《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履行过程中,***公司及四川爆破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一,自2016年12月27日原、被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起至完成增资扩股过程中,***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全面履行了《增资扩股协议》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项下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依约办理了四川爆破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海外房地产公司享有了四川爆破公司30%股权,且***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依约对海外房地产公司推荐的2名董事、1名监事履行了任命手续,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在2017年4月
四川爆破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四川爆破公司的增资扩股已完成,整个过程中***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二,2017年4月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根据与海外房地产公司共同作出的决议,牵头组建了海外民爆公司管理委员会,并由管理委员会议制定并下发了海外民爆公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但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及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相关管理人员拒绝执行。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四川爆破公司对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措施,体现的是四川爆破公司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法律关系,与《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是不同的、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增资扩股完成后,海外民爆公司100%的股权作为出资资产由四川爆破公司享有,四川爆破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海外民爆公司确立何种管理模式,是四川爆破公司根据公司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结果,不是《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约定的义务或责任,也不属于《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调整的范围。因此,增资扩股完成后,四川爆破公司对海外民爆公司采取何种管理模式,不构成任何针对《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的违约情形。即使如此,根据***公司与海外房地产公司共同于2017年1月作出的《四川爆破公司2017年第
一次股东会决议》,由***公司牵头组建管理委员会,负责海外民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海外房地产公司推荐海外民爆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推荐海外民爆公司总经理。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根据该决议牵头组建了海外民爆公司管理委员会,并于2017年6月13日组织召开海外民爆公司一届一次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达成并通过了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7月25日,***公司通过OA系统向海外民爆公司管委会秘书兼海外民爆公司党委书记***(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管理人员)送达了管委会会议纪要及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但***、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对该纪要及议事规则未作处理,拒绝执行。并且自2017年7月下旬起,海外房地产公司和海外民爆公司管理人员、海外民爆公司全面拒绝执行***公司、四川爆破公司通过OA系统及其他联络方式下达的管理要求,且要求海外民爆公司人员不得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联络,断绝一切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往来。因此,管委会议事规则是在下达后,因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单方拒绝执行而无法实施,并非原告所谓的因***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原因而无法实施。其三,双方整个合作过程中,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全面主导海外民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公司派遣两名人员仅为参与管理,海外民爆公司的控制权、主导权仍在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的管理人员,***派遣人员在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增资
扩股协议签订前,派遣人员参与海外民爆公司的生产经营,是依据2015年就股权置换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重组协议》、《合作备忘录》。后因上述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在终止上述协议后另行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双方针对此前拟进行股权置换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后续另行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体现的是不同的股权合作模式、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因此,《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前根据股权置换相关协议的履约行为,不构成针对增资扩股的违约情形,至于是否构成针对双方就股权置换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重组协议》、《合作备忘录》的违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更何况派遣人员仅为参与管理,目的是了解海外民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以为完成股权置换后的管理衔接做准备。针对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均是向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请示获批后才予以实施。彼时海外民爆公司的股权未发生变化,海外民爆公司完全受海外房地产公司控制,***派遣两名人员不可能存在、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违约行为。《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海外民爆公司仍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全面主导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海外房地产公司2016年11月30日作出《总裁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对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职权、管理人员分工作出安排:***协助***主持海外民爆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派遣总经理**仅负责市场开拓,侧重抓好安全、生产、质量和技术管理;总会计师***仅负责财税政策研究。增资扩股完成后,海外民爆
公司章程明确了,海外房地产公司委派的执行董事***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委派的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海外民爆公司的经营、投资决策权、主导权在于海外房地产公司委派的执行董事,而***公司委派的总经理仅负责组织实施,且仅主要针对市场开拓。另外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根据约定仅派遣2名人员参与海外民爆公司管理,其余管理人员及各部分负责人均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安排人员担任,并且涉及具体经营管理事项均由管理层集体签批决策。从管理人员数量、职责划分及决策程序来看,海外民爆公司的控制权、主导权仍在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公司派遣人员在公司生产经营方面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违反公司制度行为。
第二,造成《增资扩股协议》解除的原因在于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严重违约,单方拒绝***公司人员履职,拒绝执行***公司、四川爆破公司管理指令及管理要求,拒绝履行《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才是导致协议解除的过错方。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及《合作备忘录》,海外民爆公司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也依约将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纳入了***公司OA办公管理系统,并派遣专业人员对海外民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OA系统操作培训,实现了通过OA系统对海外民爆公司内部生产经营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对海外民爆
公司管理要求下达、执行的高效管理措施。OA系统启用后,海外民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事务均通过OA系统审批流程实施。但在2017年7月底起,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的管理人员拒绝执行***公司管理要求,拒绝处理OA系统中管理事务、指令,并要求海外民爆公司人员不得与***公司联系,断绝一切与***公司的往来,甚至拒绝***公司派遣人员履行职责,不准其进入公司,导致***公司无法了解海外民爆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更无法对海外民爆公司进行管理,***公司派遣人员无奈之下才返回***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的管理人员、海外民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双方合作宗旨、目的,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被解除的根本原因。2017年7月,在增资扩股完成后,海外民爆公司已成为四川爆破公司持股100%的国有性质企业,但海外房地产公司无视国资管理规定、公司管理制度及法律规定,无视***派遣总会计师反对,强令海外民爆公司财务负责人(海外房地产公司安排管理人员),擅自将海外民爆公司的资金224余万元划转给海外房地产公司,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这进一步印证了海外民爆公司完全受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的管控,***公司派遣人员监督,海外民爆公司完全置之不理,更不可能擅自作出重大决策。
第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如上所述,***公司已将通过的海外民爆公司管委会议事规则通过OA系统正式送达给海外
房地产公司派遣管理人员***,但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置之不理,拒绝执行,并非***公司未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2017年7月底,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的管理人员、海外民爆公司拒绝执行***公司管理要求,拒绝处理OA系统中管理事务、指令,并拒绝***公司派遣管理人员正常履职,不准其进入公司,在此情况下,***公司派遣人员无奈才返回***公司,并非***公司主动调回。(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以***公司未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调回管理人员未另行派遣为由,认定***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存在过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第四,***公司、四川爆破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合同解除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违约金与损失从性质功能上具有重叠性,不能同时主张,且主张违约金与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违约、过错,不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原告同时主张违约、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为海外房地产公司认购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总金额的10%,而本次增资的总金额为2571.43万元,即使经审理后认定***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最高为257.143万元。另外,双方就案涉合同合作期间,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给海外民爆公司造成了损失,利润下滑系大环境所致,办公楼的修建是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决策的,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
派遣人员擅自作出了修建办公楼的决策,并且修建办公楼的投入均物化为海外民爆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存在任何损失。即使存在损失,海外民爆公司由海外房地产公司主导经营管理,责任也在于海外房地产公司,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原告的请求均已过诉讼时效。(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均确认了自2017年8月起,双方签订的协议事实上未再继续履行的事实。原告至迟在2017年8月即双方签订的协议事实上未再继续履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自2017年8月起算,但原告在2020年11月才提起诉讼,已经过法定的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增资扩股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意证明:原告已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二被告主张了权利,并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二被告违约,二被告应按协议第八条约定向原告
支付违约金2504.42万元。经质证,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不能证明对于增资扩股协议的解除被告存在过错。在上述两份判决中,原告均未主张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故不能起到任何中断或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2: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16]第1-00116号)、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鄂[20117]第50045号)、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七恒会审字[2018]第059号)、检讨书及照片(两张)、***公司文件《关于给予**、***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决定》、海外房地产公司总裁***致***公司董事长**的信件及运单明细各一份。意证明:二被告派遣的管理人员**承认,在管理原告企业期间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及损失的计算依据。实际损失为2414.8万元,原告实际主张2106万元。原告在本次诉讼前,海外房地产公司总裁代表原告方向被告主张了权利。经质证,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认为,其一,对三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亦不能证明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对于海外民爆公司的审计,被告未参与且不知情,无法核实其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即使该三份审计报告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存在损失及损失金额,其
所体现的经营利润下滑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如当时的经济大环境、市场需求、原材料价格等,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海外民爆公司经营下滑的相应年度中,是由***公司派遣人员存在违反约定或公司制度的行为导致了经营下滑,故三份报告不存在原告所谓的损失,审计报告与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无任何关联性,且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前的经营下滑,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其二,对检讨书和照片的真实性、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均有异议。该份检讨书原告当庭提供,被告没有办法核实真实性,并且从检讨书形成的时间2017年8月5日来看,双方已经事实上停止履行协议,***公司派遣人员**不可能做出检讨书。从各方隶属关系来看,海外民爆公司在彼时属于四川爆破公司持股100%的全资子公司,而**也是***公司派遣的,即使**需要做出检讨,也应当向派遣单位四川爆破公司或***公司做出检讨。为何要向一个无任何股权关联、隶属关系的所谓总裁检讨,这里面也没表明到底向谁做检讨,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对此不认可。被告无法对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原告当庭所提交的这份证据,被告在庭后另行核实质证。其三,对***公司文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处理决定文件作出的时间是2017年12月15日,从决定内容看,主要是针对***公司派遣人员在海外民爆公司个人行为的调查处分,并不是公司生产经营存在违反公司制度或者重大违约行为。该决定也是在原告拒绝***公司派遣人员履职,**和
***返回公司后作出的,该决定不能证明二人返回公司是由***公司主动召回。其四,海外房地产公司***总裁致**董事长的信件属于个人通信,不能视为公司之间正式的往来函件,该函件体现不出相关索赔的请求,信件邮寄单据复印件体现不出该邮件已经送达,故对信件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核实,对三份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公司文件与本案的关联性未体现,本院不予确认;对该组其他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3:《占用资金应赔付利息的说明》一份及账页15页。意证明:由于双方合作行为占用了原告资金,被告应赔付利息18.94万元,依据的账页15页。经质证,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认为,该《说明》系原告海外房地产公司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于财务人员单方制作的记录,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不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所谓的资金占用利息,即使审理后被告应承担一部分利息,但其主张已过诉讼时效。本院经审查核实,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对账页中2018年11月8日的215.02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予以确认,对该组其他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4:《哈尔滨办公楼过户损失计算表》1页及账页32页。意证明:由于双方合作,按被告要求将海外民爆公司名下的办公楼过户给海外房地产公司,致使海外民爆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办公楼少计提折旧而多支出税款81.977313万元及过户费用8.154万
元,计算依据的账页32页。经质证,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原告所谓的过户及相关税费与本案及被告无关。海外民爆公司修建办公楼的投入,包含其所主张的税金,均物化为海外民爆公司的办公楼固定资产,相关权益由海外民爆公司享有,不存在任何所谓的损失。办公楼是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决定修建,并由其主持论证确定相关修建方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办公楼是由***公司派遣人员单方、擅自决定修建的。另外,办公楼的修建在《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前,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资产过户发生在之前,属于母子公司关系,至于少抵扣的税费与本案无关系,资产从一家公司过户到自己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一方少抵扣意味着另外一方多抵扣,整体属于一种平衡状态,并且费用税费的缴纳实际最终都体现为它物化的资产,实际上不存在损失,财务账页是单方制作的,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不予确认。
被告***公司、四川爆破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1.《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2.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扩股、任命海外房地产公司推荐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记录;3.海外民爆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登记记录。意证明:增资扩股过程中,四川爆破公司、***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其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四川爆破公司增加注册
资本人民币2571.43万元,海外房地产公司以其所持有的海外民爆公司100%股权和现金215.02万元作为出资认购上述增资,增资后海外房地产公司持有四川爆破公司30%股权。增资完成后,海外民爆公司纳入***公司、四川爆破公司管理体系,***公司、四川爆破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协议约定,派遣人员对海外民爆公司进行管理,对海外民爆公司作为***公司的二级子单位进行管理,海外民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见《合作备忘录》。增资扩股后,四川爆破公司董事会由7人组成,***公司推荐4名,海外房地产公司推荐2名,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由3人组成,***公司推荐1名,海外房地产公司推荐1名,职工代表1名。其二,《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签订后,且海外房地产公司缴纳了出资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全面履行了《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项下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组建董事会、监事会,任命了海外房地产公司推荐的2名董事***、**及1名监事***,并办理了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扩股、任命董事、监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向海外民爆公司派遣1名总经理、总会计师参与管理。其三,海外民爆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工商变更完成后,四川爆破公司的增资扩股已完成,在《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履行过程中,***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
为。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二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关于二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已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2:***公司OA自动化办公系统截图。意证明: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将海外民爆公司纳入OA系统,建立了完善、规范的管理体系。其一,根据《合作备忘录》,海外民爆公司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公司已就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纳入了OA系统,并派遣专业人员对海外民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OA系统操作培训。其二,对海外民爆公司的相关管理要求、决策、文件送达通过OA系统进行。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能证明二被告对海外民爆公司进行了实际管理,间接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负有责任,但无法证明被告所证明的问题。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3:1.四川爆破公司2017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海外民爆公司一届一次管理委员会纪要;3.海外民爆公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4.***通过公司OA系统向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党委书记、海外房地产公司委派管理人员)送达《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一届一次管理委员会纪要》、《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OA截图;5.***参保证明。意证明: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
四川爆破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及股东职责,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其一,针对海外民爆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制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四川爆破公司完成增资扩股后,四川爆破公司股东会对四川爆破公司下属子公司海外民爆公司确立的管理措施,是完成增资扩股后的四川爆破公司股东即***公司和海外房地产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的结果,不是《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约定的义务或责任。其二,四川爆破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召开了海外民爆公司一届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管理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系海外房地产公司指派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会议责成管理委员会秘书按照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印发实施,会议同意聘任***为公司执行董事,聘任**为公司总经理,聘任***为公司总会计师,聘任***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为管理委员会秘书。其三,海外民爆公司一届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后,四川爆破公司将会议纪要及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通过***OA办公系统送达了管理委员会秘书***,但***及海外民爆公司对该文件未作处理,拒绝执行。同时证明,(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未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四,***系被告公司员工。其五,四川爆破公司、
***公司不存在原告所谓的未制定管委会议事规则的行为,更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是在四川爆破公司送达了管委会议事规则后,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及其派遣的管理人员不予处理、拒绝执行,严重违反《增资扩股协议》及《合作备忘录》关于增资扩股后海外民爆公司执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约定。其六,该组证据会议纪要、议事规则均来源于OA系统中重大事项,已经发送纪要以及议事规则的记录,并不是被告单方制作,都是一个记录。原告在上次诉讼已经自己主张的事实,可见(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涉案OA系统的证据均是经过了公证,公证书已提交法院。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第一项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第二项海外民爆公司第一次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仅是一个打印版,后面也没有人任何人签字,对真实性有异议;对第三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系被告自行制作的;对第四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的参保证明及其是公司员工无异议。关于管委会议事规则是否实际制定了,(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对这一事实已经确定了,管委会议事规则根本没有制定。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4:1.海外民爆公司总裁办公扩大会议纪要;2.海外民爆公司章程;3.***公司派遣总经理**就经营事宜向海外房地产公司总裁***、海外民爆公司党委书记***请示的聊天
记录;4.海外民爆公司管理人员集体决策海外民爆公司经营管理事宜的OA系统签批记录:(1)《关于在***铁多金属矿与顺隆爆破公司进行混装炸药生产项目合作的请示》审批OA系统记录;(2)拟计划审批通过后与合作方磋商条款、与业主方签订混装炸药供应协议,请公司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人员集体签批处理意见;(3)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报送2018年度采购计划的通知;(4)关于安全检查工作相关情况报告OA系统批签记录;(5)2017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OA系统批签记录;(6)***通过OA系统审批、处理管理事务记录;(7)***通过OA系统审批、处理管理事务记录;(8)***通过OA系统审批、处理管理事务记录;(9)***通过OA系统审批、处理管理事务记录;(10)**在2017年7月下旬前报送周报表、月报表及其他文件的OA系统记录,及自7月下旬起未再报送报表的记录;(11)通过OA系统已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事务记录;5.海外房地产公司网站关于海外民爆公司总部办公楼改造工程胜利竣工的新闻截图。意证明:增资扩股前后,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由海外房地产公司主导,相关经营管理、投资均由其决策,***公司派遣人员不存在任何擅自进行重大决策的行为。其一,根据2016年11月30日海外民爆公司总裁办公扩大会议纪要,海外民爆公司单方面对公司管理人员职责进行分工:***协助***主持海外民爆公司的全面工作;***派遣总经理**仅负责市场开拓,侧重抓好安全、生产、
质量和技术管理;总会计师***仅负责财税政策研究。海外民爆公司单方面划分管理人员职责分工行为及纪要确定的**、***职责,证明海外民爆公司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实际管控,主导着海外民爆公司的各方面管理工作。其二,增资扩股完成后,海外民爆公司章程明确,海外房地产公司委派的执行董事***负责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制定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委派的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海外民爆公司的经营、投资决策权、主导权在海外房地产公司委派的执行董事,而***公司委派的总经理仅负责组织实施。其三,***公司派遣的总经理对职责内的相关事项如投标、投资、安全生产等事宜,均向全面主持海外民爆公司管理的***总裁请示,在获得批准后才继续实施,不存在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情形。其四,海外民爆公司办公楼的扩建,是由海外房地产公司总裁***多次召开会议,研究办公楼扩建方案,多次到现场指导工作,办公楼的修建并非***公司派遣人员作出的决策。其五,海外民爆公司OA系统签批记录进一步证明,海外民爆公司的各项管理均以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的人员管理为主导,且对于公司日常经营事宜,均是由管理层集体进行决策后实施,而管理层人员除**外,其他均为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人员。其六,海外民爆公司在上述管理模式下,由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全面主导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事务暨决策,***公司派遣的2名管理人员不可能出现,
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擅自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等违约行为。其七,在海外房地产公司全面主导海外民爆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形下,海外民爆公司经营下滑的责任不在于***公司及其派遣人员。其八,《关于在***铁多金属矿与顺隆爆破公司进行混装炸药生产项目合作的请示》审批OA系统记录,该记录载明就请示事项***公司派遣管理人员**的批示意见是:鉴于该项目需注册成立分公司,并涉及合作经营及投资,需公司集体决策后报公司管委会、股东审批。其九,OA系统中涉及的管委会决议和管委会议事规则是两回事,要求管委会尽快出具相关决议,说明当时管委会已经成立。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在证据中明确表示对原告进行了实际管理,并且法定代表人**对在经营期间的损失向原告进行了确认和检讨,明确了损失是由被告派遣管理人员实际管理不当造成的。同时,其强调的需公司集体决策报管委会审批的文件传递时间是2017年的7月25日,但其后面所举的证据中也是2017年7月25日即证据第239页显示,**(公司本部)意见:建议很好,同时建议管委会的决议尽快出台,标注的发邮件日期7月25日,在这之前管委会肯定没有成立,说明OA系统存在是有毛病的,因为原告不掌控这个,管委会没有真实存在。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5:1.***、***、***、***、**、**自2017年7月下旬起待处理事宜OA系统记录;2.***公司要
求海外民爆公司按照公司制度报送生产经营计划报表,但海外民爆公司拒绝提供的记录;3.***公司要求海外民爆公司执行安全管理要求,海外民爆公司拒绝执行,并告知被告不再与被告进行联系、断绝与被告往来的记录;4.***关于海外房地产公司私自划转公司款项报告的OA系统记录。意证明: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单方面毁约,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下旬起,拒绝执行***公司管理要求,拒绝***公司派遣人员履职,并告知被告不再与被告进行联系、断绝与被告往来,未经过四川爆破公司及***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划转、挪用海外民爆公司资金,导致作为持有海外民爆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对海外民爆公司完全丧失管控。其一,自2017年7月底起,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拒绝执行***公司管理要求,拒绝***公司派遣人员履行职责。自2017年7月底起,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的所有管理人员拒绝处理OA系统中管理事务、指令,导致***公司无法了解海外民爆公司经营管理信息,更无法对海外民爆公司进行管理。其二,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单方毁约,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执行***公司管理制度及管理要求,要求海外民爆公司人员拒绝向***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并要求不得与被告联系。其三,由于民爆行业特殊性,***公司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向海外房地产公司派遣的管理人员下达安全管理要求,但其拒绝执行,并告知断绝一切与***公司、四川爆破公司的来往。其四,大概在2017年7月份左右,
海外房地产公司要求海外民爆公司将224万元资金划入海外房地产公司,当时总会计师***提出异议。海外房地产公司无视公司管理制度及法律规定,无视***公司派遣总会计师反对,强令海外民爆公司财务负责人即海外房地产公司安排的管理人员,擅自将海外民爆公司的资金划转挪用,严重违反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进一步印证了海外民爆公司完全受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的管控,***公司派遣人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控,更不可能擅自作出重大决策。其五,海外民爆公司拒绝***公司的管理制度及要求,拒绝***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准二人到公司办公,**、***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无奈之下才返回公司,并非***公司主动召回。其六,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严重违反《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单方毁约,拒绝***公司的管理,拒绝***公司派遣人员履行职责,导致作为持有海外民爆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对海外民爆公司完全丧失管控。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上述违约行为,是造成《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原因,导致协议解除的过错在于海外房地产公司、海外民爆公司。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告所证明的问题。在之前审判过程中,法院予以认定自2017年8月以后二被告不再向原告派遣管理人员,而非原告原因造成双方不再联系的。被告之前派遣的**、***是因其行为涉嫌违法违
纪,接受被告单位调查,由被告自行召回了,而与原告无关。原告陈述的事实在(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已经明确。对划款的事认可,是2016年之前原告未分配走的利润,被告未征求原告的意见,自行分配了利润。庭后提交224万划款账页。本院经审查核实,庭审后,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供账页四张,即记账凭证一张、付款单一张、收据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一张,该组账页显示,海外民爆公司账户于2017年7月20日向海外房地产公司账户转账224.957652万元,付款单、收据、银行客户回单均标记款项用途系“往来款”,与双方当事人庭审中关于划款的陈述相互印证;结合(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证据认定情况,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6:1.2016年、2017年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工作简报;2.“海外集团召开201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网站截图。意证明:2015年至2016年民爆行业发展趋势。其一,根据民爆行业简报及民爆上市公司年报,2015年至2016年间民爆行业整体呈下滑趋势,海外民爆公司经营业绩下滑与行业大环境有关,并非经营管理原因造成,即使与经营管理有关,责任也在于海外房地产公司及其派遣管理人员。其二,海外房地产公司2016年度总结确认,2016年经营低迷是受国内外大气候影响,加之地方小煤矿关闭、民爆市场萎缩等因素困扰,造成民爆化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极大困难。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
司认为,其一,对工作简报的真实性无异议,按简报所称,2014年较2015年全行业利润总额下降5.1%,原告自行经营期间即2015年、2014年的利润增长17.16%。二被告接管之后,2016年的利润较2015年下降24%。而根据行业简报,当年的行业平均利润下降是17%,故简报所称的民爆发展趋势,与由被告的实际经营能力造成企业损失是没有相关性的。其二,“海外集团召开201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网站截图,关于企业的年度总结,对外是具有一定的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作用,而非是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真实表示。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7:1.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2.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意证明:原告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一,(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均确认了自2017年8月起,双方签订的协议事实上未再继续履行。其二,若存在权利被损害的事实,原告至迟在2017年8月,即双方签订的协议事实上未再继续履行时,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17年8月起算。被告举示的第五组证据,也进一步印证了原告自2017年7月下旬起不再履行协议,拒绝执行***公司管理要求,并告知被告不再与被告进行联系、断绝与被告往来的事实。但原告在2020年11月才提起诉讼,已过法定诉讼时效。经
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双方的纠纷已经原告提起了诉讼,按法律规定时效已中断,并且在之前的诉讼过程中损失无法计算,判决生效后,双方办理了工商变更,又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原告才真正接管企业,并对损失进行核算后再行提起诉讼,不存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证据8:重庆市公证处(2021)渝证字第14589号公证书、重庆市公证处(2018)渝证字第39580号公证书。意证明:被告之前提交证据中涉及的OA系统记录及部分原告公司截图的来源。经质证,原告海外民爆公司、海外房地产公司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的质证意见同原告庭审质证意见一致。本院经审查核实,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7日,被告***公司作为甲方、原告海外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被告四川爆破公司作为丙方、原告海外民爆公司以“海外化工公司”名称作为**,四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该协议约定:为寻求东北区域市场突破,甲方同意丙方实施增资扩股,并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公开挂牌方式征集投资人。乙方经挂牌程序,被确定为投资人。乙方以其持有的**100%的股权认购丙方增资,增资后,乙方成为丙方的参股股东、**成为丙方的全资子公司。第二条关于增资方案与增资价格约定:1.丙方经批准,决定以原注册资本6000万元为基数,增加注册资本
2571.43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为8571.43万元。甲方放弃丙方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2.丙方此次增资扩股30%股权,对应增加注册资本2571.43万元。根据备案的评估报告,丙方在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58436.97万元,以此确定丙方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本次增资价格为25044.42万元。3.根据评估报告备案结果,**在基准日2015年12月31日的全部股东权益价值为24829.40万元。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以持有**100%股权和现金215.02万元作为出资,认购丙方此次增资。4.乙方向丙方缴付出资后,丙方的股权结构为:股东***公司出资金额6000万元、股权比例70%,股东海外房地产公司出资金额2571.43万元、股权比例30%,股东出资金额合计8571.43万元、股权比例合计100%。5.**的股权结构为:丙方持有**100%的股权。第六条关于过渡期约定:1.过渡期指本次增资扩股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双方约定为2016年12月31日)之间的期间。2.如果因归属原股东或丙、**的不当行为给相对方造成损失,原股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丙、**在过渡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由双方股东各自享有。第七条关于企业管理约定:1.增资完成后,**企业管理纳入甲方和丙方管理体系,甲方和丙方按照公司法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派相关人员对**进行管理。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不因本次增资而发生变化,但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甲方人事管理制
度予以规范。第八条关于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约定:1.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按乙方认购丙方增资总金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1)发现乙、**向甲、丙方隐瞒重要信息,上述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信息;(2)乙、**有违约行为,导致甲、丙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3)因乙、**原因出现其他导致甲、丙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2.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按乙方认购丙方增资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1)发现甲、丙方向乙、**隐瞒重要信息,上述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导致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信息;(2)甲、丙方有违约行为,导致乙、**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3)因甲、丙方原因出现其他导致乙、**签订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税费承担约定:甲、乙、丙、***同意,本次合作涉及的有关税费,由各方按有关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谁缴纳、谁承担”原则处理。
2016年12月28日,***公司作为甲方、海外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四川爆破公司作为丙方、海外民爆公司以“海外化工公司”名称作为**,四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甲、乙、丙、**一致同意乙方以持有**股权向丙方增资,实现乙方持有丙方30%股权,丙方持有**100%股权之目的,合作各方在履行各自决策或审批程序之后签订了《增资
扩股协议》。**全资子公司七台河海外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所属两宗地为划拨地,依据评估报告专家审核意见,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第一条关于“**炸药库”宗地的处理约定:该宗地非**及七台河海外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经营必需用地,不纳入合作资产范围,由乙方自行处理。第二条关于“通天一林场”宗地的处理约定:鉴于该宗地之特定用途,重组后仍由**及七台河海外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管理,相关费用由**及七台河海外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承担。第三条关于生效与文本约定:本协议为《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不得与之冲突,如有冲突则以《增资扩股协议》为准。
2016年12月28日,***公司作为甲方、海外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作备忘录》。第一条关于公司治理约定:双方同意,自完成海外化工公司股权交割之日起,海外化工公司作为甲方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海外化工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执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海外化工公司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可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制定相关制度及员工待遇。第二条关于人员安排约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海外化工公司职工在册人员共321人。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签订正式劳动协议的人员由海外化工公司继续留用。过渡期及以后,海外化工公司人员增减按照甲方劳动人事管理制度据实处理。第三条关于未分配利润约定:双方同意,四川爆破公司、海外化工公司应优先向原股东分配2016年12月31
日之前产生的可分配利润。第五条关于产能调剂约定: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海外化工公司、四川爆破公司的原有产能和发展中各自增加的产能可以根据需要相互调剂,调剂范围仅限海外化工公司和四川爆破公司。第七条关于市场开发约定:双方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积极采取措施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双方在黑龙江省拓展的民爆及爆破施工业务,由四川爆破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负责实施。第八条约定:乙方推荐***担任董事长、甲方推荐**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担任党委书记、***担任总会计师、***担任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28日,***公司作为甲方、海外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谅解备忘录》。约定:鉴于甲、乙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重组协议》、《合作备忘录》,约定甲方以其持有的四川爆破公司30%股权置换乙方持有的海外化工公司70%股权。因国有股权转让须履行规定程序,致双方约定无法实施。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甲方实施了以所属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扩股方式引进东北地区战略合作者项目,并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乙方以所持海外化工公司100%股权加部分现金作为出资,成功摘牌。双方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增资完成后,乙方拥有四川爆破公司30%股权,海外化工公司成为四川爆破公司全资子公司。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实现了双方合作目的,
双方合作涉及的责任义务以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和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为准。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重组协议》、《合作备忘录》同时终止。二、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签署的《海外化工公司章程》废止,以2017年1月3日签署的章程为准。三、双方于2015年7月12日召开的海外化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作的决议废止,以2017年1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为准。四、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签署的《四川爆破公司章程》废止,以2017年1月3日签署的章程为准。五、双方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四川爆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所作的决议废止,以2017年1月3日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为准。六、双方同意乙方向四川爆破公司委派财务部副部长一名,并有权在适当时机向四川爆破公司推荐高级管理人员一名。
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海外房地产公司向四川爆破公司支付了215.02万元作为出资,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了交易服务费25.04442万元,向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支付了中介费8万元。2017年4月1日,海外民爆公司的股东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变更登记为四川爆破公司。2017年4月7日,四川爆破公司的股东由***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和海外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变更登记为8571.43万元。***公司派遣**、***参与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刘
侃担任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担任总会计师。根据《增资扩股协议》及《合作备忘录》的约定,***公司依约将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纳入了***公司OA办公管理系统,并派遣专业人员对海外民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OA系统操作培训。OA系统启用后,海外民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事务均通过OA系统审批流程实施。自2017年7月末起,海外房地产公司和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人员、海外民爆公司拒绝执行***公司、四川爆破公司通过OA系统下达的管理要求。2017年7月20日,海外民爆公司账户于向海外房地产公司账户转账224.957652万元,该笔款项的付款单、收据、银行客户回单均标记款项用途系“往来款”。2017年7月22日,***公司派遣的总会计师***关于该笔转款在OA系统提交《关于海外集团擅自在海外化工公司划款的报告》。自2017年8月起,***公司、四川爆破公司未向海外民爆公司派遣管理人员。另查明,2015年11月10日,海外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登记为**。海外房地产公司2016年11月30日作出《总裁办公扩大会议纪要》,对海外民爆公司的管理职权、管理人员分工作出安排:***协助***总裁主持海外民爆公司的全面工作;***公司派遣的总经理**负责市场开拓,侧重抓好安全、生产、质量和技术管理;***公司派遣的总会计师***负责财税政策研究,高新企业相关政策落实。另查明,海外房地产公司201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指出:“2016年对我们企业来讲是极为艰难的一年,也是经营业绩比
较低迷的一年。由于受国内外大气候的影响,加之地方小煤矿关闭、民爆市场萎缩等因素的困扰,我们民爆化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极大的困难。”
2018年1月2日,二原告起诉二被告至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主张二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致使二原告签订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2.被告四川爆破公司返还原告海外房地产公司出资215.02万元、交易费用33.04442万元,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黑09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二原告与二被告于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及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被告四川爆破公司给付原告海外房地产公司248.06442万元,被告***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二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宣判后,二被告不服,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作出(2018)黑09民终319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诸多事宜上分歧较大;自2017年8月起,二被告未再向原告派遣管理人员;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原协议内容无法实现。
(2018)黑09民终31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2018年11月8日,四川爆破公司向海外房地产公司付款215.02万元。2018年12月25日,四川爆破公司的股东由海外房地产公司和***公司变更登记为***公司。2019年1月18日,海外民爆公司的股东由四川爆破公司变更登记为海外房地产公司。2019年7月22日,海外民爆公司的名称由“黑龙江海外民爆化工有限公司”变更为“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海外民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变更登记为***。现二原告再次以二被告违约为由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二被告是否构成违约,二原告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存在过错;3.若二被告构成违约,则应否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依据、数额如何确定;4.应否支持二原告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即应否支持二原告主张的2016年、2017年减少的净利润2106万元、占用资金利息18.94万元、办公楼过户损失90.13万元。
第一,关于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于2016年至2017年,故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应适用2017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本案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二原告于2018年起诉二被告,依法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应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9民终319号案件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本案系2021年1月4日立案,二原告系在(2018)黑09民终319号生效民事判决的基础上提出诉讼请求,故本案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一方面,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多次违约。经审查,(2018)黑09民终319号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二被告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二被告主张二原告构成违约,主张二原告存在拒绝执行二被告通过OA办公管理系统下达的管理要求,擅自将海外民爆公司的资金224.957652万元划转等违约行为。经审查,***公司作为甲方、海外房地产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的《合作备忘录》第一条关于公司治理约定,海外民爆公司作为甲方的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海外民爆公司的安全、生产、经营、财务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执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故二原告拒绝执行二被告的管理要求、擅自划转资金的
行为,构成违约。
第三,关于二被告应否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其一,虽二被告存在过错,但二原告亦存在违约,故二原告主张二被告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其二,《增资扩股协议》第八条约定,按海外房地产公司认购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总金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因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总金额2571.43万元,故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应是2571.43万元。而二原告主张的计算基数25044.42万元是增资30%股权在基准日的股东权益价值,故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基数观点亦不符合合同约定。
第四,关于二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在《增资扩股协议》中已约定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本质上具有填补损失的性质,只有当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才能另行主张赔偿损失。另一方面,二被告的行为与二原告主张的三项“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一,关于二原告主张的2016年、2017年减少的净利润2106万元的问题。经审查,海外房地产公司201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指出,2016年是极为艰难及经营业绩比较低迷的一年,由于受国内外大气候的影响,加之地方小煤矿关闭、民爆市场萎缩等因素的困扰,民爆化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极大的困难。故二原告主张的净利润减少的损失属公司的商业风险范围,与二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关联性。其二,关于二原告主张占用资金利息18.94万元的问题。二原告主张该利息系因四川爆破公司占用海外房地产公司215.02万元出资而产生的。经审查,按照《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海外房地产公司以其持有的
海外民爆公司100%股权和现金215.02万元作为出资,认购四川爆破公司增资扩股的30%股权,且各方均按约定变更股权登记。故在四川爆破公司占有海外房地产公司交付的215.02万元出资的同时,海外房地产公司亦享有四川爆破公司30%股权的利益。因此,按照损益相抵的原则,二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的观点不成立。其三,关于二原告主张办公楼过户损失90.13万元的问题。二原告主张因海外民爆公司名下的办公楼过户给海外房地产公司,致使海外民爆公司在经营期间对办公楼少计提折旧而多支出税款81.977313万元及过户费用8.154万元。经审查,计提折旧工作系固定资产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范围,二原告主张的办公楼少计提折旧而多支出税款,系二原告自身财务管理原因导致;二原告提交的办公楼过户税金8.154万元票据发生在2016年1月5日,而双方当事人在2016年12月27日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并未涉及该办公楼过户事宜,且该协议第十一条关于税费承担约定:合作涉及的有关税费,由各方按有关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没有约定或规定的,按“谁缴纳、谁承担”原则处理。同时,***公司与海外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约定,2015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重组协议》、《合作备忘录》终止。故二原告主张的少计提折旧而多支出税款及过户费用的损失,与二被告的行为不存在关联性。
综上所述,虽二被告存在过错,但二原告亦存在违约,且二被告的行为与二原告主张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二原告
主张二被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原告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774.50元,由原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原告黑龙江海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