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执恢100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法定代表人刘大川,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曹新智,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曹新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渝0117民初02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15795元;由被执行人***、曹新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该利息以1415795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工程款本金为止;由被执行人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保证金4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保证金为止。被执行人重庆市重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曹新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恢复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2022年2月9日、3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房屋、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
2022年4月6日,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7执恢10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小冬
审判员  秦 艳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 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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