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7035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兴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6131764B。
负责人:康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廿(特别授权),男,该行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新南街22号3单元6-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海,男,该行员工,住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解放东路157号3-3。
被告:***,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高孟,女,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5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583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张正应,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197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告***、高孟、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颖
书 记 员 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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