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8342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统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中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76131764B。
负责人:康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云廿,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住重庆市铜梁区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海,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住,住重庆市铜梁区该行员工。
被告:刘大川,男,汉族,1959年5月8日生,住,住重庆市铜梁区/div>
被告:**,女,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住,住重庆市铜梁区/div>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58380。
法定代表人:刘大川,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张正应,男,汉族,1971年06月2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丁长江,男,汉族,1973年04月0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何永宏,男,汉族,1963年04月05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与被告刘大川、**、重庆市铜梁区大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正应、丁长江、何永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2022年1月10日,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6元,减半收取316.2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王 伟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 佳
书记员蒋季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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