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2民初27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花湖方家墩**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31951********。
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桥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51008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作出(2018)鄂0202民初27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黄石港支行银行账户42×××20、中国工商银行西塞山支行银行账户18×××25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黄石港支行账户42×××20、中国工商银行西塞山支行账户18×××25的银行存款6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银行账户62×××71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阮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也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