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4民初140号
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黄石港青山桥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方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