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民终173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黄石港青山桥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宗元,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59年5月19日出
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湖滨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5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
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已查明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为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判决中未将鄂州市花湖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4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秀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晶
书记员严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