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202民初2764号
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青山桥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51008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申请人***以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银行账户62×××71的存款3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黄石港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新街口支行账户62×××71的存款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也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