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君鹏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君鹏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51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湖北君鹏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郑家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L3K451。
法定代表人:杨晓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湖北君鹏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湖北君鹏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纠纷进行和解而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三条予以免交。
审判员  张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洪凌
书记员石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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