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6民初3632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中,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宏达路126号。
负责人:欧阳前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林,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
法定代表人:涂多勇。
原告***诉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分公司、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00元,减半收取计50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生
人民陪审员 程琳姣
人民陪审员 张启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