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3410号 原告:万先国,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16406842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先国诉被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万先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先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家银 书 记 员 万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