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7执247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2号国贸新都A座2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会所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本院(2022)鄂0107民初803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奥山世纪城K-4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2243925.91元及《奥山世纪城K-4项目1#、2#楼二次消防点位改造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359571.11元;2、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72009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3日起、以1259703.0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8日起、以264123.8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以359571.11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0日起,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28762元、执行费2872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一般债务利息为244336.48元,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1390.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奥山新印象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16708.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