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055号之二
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酒店栋1-16层1室(保和酒店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半收取计4,609元,财产保全费3,544元,合计8,153元,由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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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