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055号之二 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酒店栋1-16层1室(保和酒店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18元,减半收取计4,609元,财产保全费3,544元,合计8,153元,由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