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80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楼五层1室-A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二期酒店栋1-16层1室(保和酒店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作出(2022)鄂0191民初80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4,685.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财产种类限于银行存款、现金、机动车、非上市公司股权、土地使用权、房产、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立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4,685.24元的冻结以及对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