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8861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安利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陈位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2022)鄂0115民初88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5840.7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累计总价值以2495840.78元为限)。存款冻结期限1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2年,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 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宜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95840.78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累计总价值以2495840.78元为限)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