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3451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远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