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执保2064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杰,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北街一建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0270448X。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18978.7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债权2518978.7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郭淑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安欣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