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宁0121执2181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某,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121民初471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开元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724303元,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29643元,共计275394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过程中,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 二、依职权对被执行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采取网络查控措施,并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产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的账户均暂无资金可供执行; 三、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下暂无有价证券、保险、房产、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全区法院涉及被执行案件较多,查看其他案件均无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 四、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依法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宁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