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安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大冶安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3268号
原告***,男,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理人吕义庆,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系原告长子。
委托代理人黄保军,大冶市东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安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大冶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7739234807。
法定代理人陈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柯国庆、袁敦镇,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大冶安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
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冶安丰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0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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