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903财保399号 申请人: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西。 法定代表人:尹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203158。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原告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12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价值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 查封期间不得拍卖、抵押、转让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