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21财保1436-1号
申请人: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南******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20315R
法定代表人:尹彬,男,汉族,1979年12月26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6月3日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申请人:沧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南环中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32899218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752160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生效判决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实业集团有限名下银行存款75216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