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03民初1653号
原告: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308020315R。
企业地址:***姚庄子村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呼广和。
组织机构代码:10660693-2。
住所地:***。
被告: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809980482。
住所地:***。
被告:***。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市。
原告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天圣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沧州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德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84元,减半收取计50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