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问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闫光民、郑州问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05民初838号
原告:贾岭,男,回族,1967年11月1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轩鑫,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
被告:郑州问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406193P。
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四环路企业公园3幢04号。
法定代表人:**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968106827Y(1-1)。
营业场所:西太康路12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贾岭诉被告***、郑州问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州问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岭撤回对被告郑州问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