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楚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顶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楚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106民初209号
原告:***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号办公楼、商业裙房(长城汇二期)1、2栋1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程廷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瑞丹,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飞,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天街1号办公楼12层(12)办号。
法定代表人:易萍,总经理。
原告***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呱呱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易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顶呱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旭飞、赵瑞丹,被告楚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顶呱呱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楚易公司支付资质合同编号为WH-SGS201708-001的剩余尾款78,000元及该合同的暂计逾期付款违约金33,151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以78,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28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以上款项共计111,150元。二、楚易公司承担顶呱呱公司为维护权利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庭审中,顶呱呱公司明确表示不主张2020年8月1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仅要求楚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8月27日,就楚易公司委托顶呱呱公司办理资质为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的相关事宜,签订编号为WH-SGS201708-001资质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0,000元,根据顶呱呱公司履行进度分三笔支付。顶呱呱公司在收到第一笔首付款后,积极开展资质申报事宜,审批部门于2018年7月20日公示,于2018年8月29日公告通过,但楚易公司未再履行后期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顶呱呱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款项,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0.5‰支付违约金,自2018年7月28日至2020年8月11日,共计510天,暂计33,151元。顶呱呱公司多次与楚易公司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楚易公司辩称,一、当时顶呱呱公司口头承诺办证时间为三个月,最多四个月,后来对方说公司对合同约定时间有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载明的办证时间是6个月,但是6个月后依然未办好证,楚易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办好的资质证书和发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到。二、楚易公司委托顶呱呱公司办证,是为了尽快获得资质证书,但是中间多次催促未果,中间隔了三年才公示,给楚易公司带来了很大的损失,楚易公司保留对顶呱呱公司的起诉权。三、此前调解,顶呱呱公司希望30,000元了结这个事情,楚易公司没有同意,现楚易公司的意见是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楚易公司最多支付顶呱呱公司10,000元。
原告顶呱呱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建筑施工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NO.WH-SGS201708-001)复印件、湖湖北省建筑行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收据(No:WH1002128)。被告楚易公司对顶呱呱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并围绕其答辩意见提交了楚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萍与顶呱呱公司员工曹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顶呱呱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认可,自述顶呱呱公司确实一直在催促办理资质证书,但主张系因政策原因和客观原因导致办理时间过长。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法庭释明楚易公司庭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提交完整的微信记录截图,截至2021年3月18日,其仍未提交。本院综合庭审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7日,楚易公司(甲方)与顶呱呱公司(乙方)签订《建筑施工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NO.WH-SGS201708-001),合同载明:甲方就申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相关事宜委托乙方代理并提供咨询服务,预计咨询事项办理完成需时6个月(从甲方提供相关资质及人员注册成功后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国家政策因素和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时间延迟,咨询服务完成时间顺延;甲方就本合同约定的咨询事项共支付乙方人民币130,000元;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52,000元;在省住建厅资质公示文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2,000元;甲方领取资质证书以及全额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26,000元;甲方应尊重乙方的专业意见,积极配合乙方提出的各项工作进程和内容,及时提供资质办理所需完整证照及材料,并配合乙方工作,因甲方消极配合导致的期限延迟及其他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协助甲方完成咨询事项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本合同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的,每逾期一个工作日,按本合同总价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其他约定”手写添加“如果不是甲方原因导致未办理下来,乙方全额退款。办理业务为环保三开二,退款时间为15个工作日内。”手写处加盖顶呱呱公司公章。
2017年8月18日,楚易公司支付顶呱呱公司52,000元。
顶呱呱公司提交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建筑行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查询网站截图载明:楚易公司名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编号D2421D2035,证书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18年8月28日,有效期为5年,证书入库日期为2020年5月26日。
原、被告均认可,顶呱呱公司通过网络了解到楚易公司需要办理资质证书,业务员李晓邀约楚易公司工作人员于2017年8月17日在顶呱呱公司所在地,签订了诉争服务合同,楚易公司依约支付52,000元;楚易公司曾多次催促顶呱呱公司办理业务。
顶呱呱公司自述,合同签订后,顶呱呱公司整理制作了申报材料,上传、上报给武汉市住建局及武汉市住建厅,并与审批机关密切沟通;因政策原因和客观原因导致办证时间过长;证书公告通过后告知过楚易公司;业务员向楚易公司口头催要过尾款,因业务员已经离职,具体时间不清楚。
楚易公司自述,因资质证书自行办理需要4-6个月,为尽快办理,楚易公司遂委托顶呱呱公司,但因对方长期未办理成功,楚易公司无法自行承接相应项目;楚易公司未收到过顶呱呱公司告知资质证书公示通过,可以领取的通知;2020年楚易公司在工商办理公司营业地址和原有资质证书地址变更手续时,工作人员告知公司名下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楚易公司才领取了该证书;楚易公司仍需要继续使用该资质证书。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顶呱呱公司诉请所依据的合同形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原则上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建筑施工资质申报咨询服务合同》暂无证据证实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楚易公司委托顶呱呱公司代为申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升二级,并已实际领取了二级资质证书,应当支付顶呱呱公司相应报酬。但顶呱呱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亦未就其主张的免责事由提交相关证据。诉争的资质证书于2018年8月28日生效,有效期5年,但楚易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才领取该资质证书。顶呱呱公司主张资质证书公示通过后及时告知了楚易公司,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负有一定过错;楚易公司未及时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对于延迟领取的结果亦存在放任,综合考虑证书的有效期间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定楚易公司另行支付顶呱呱公司报酬50,000元,顶呱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楚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4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原告***呱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37元,由被告武汉楚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审判员  郭思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