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564号原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原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3元,由原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