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19472号
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窑湾乡***二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路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