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106民初18763号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市工业园(大城镇古楼村街子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建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第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源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天第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2221.53元及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26日为45391.74元,两项暂合计497613.2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因“万科理想城一、四期”工程项目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高性能膨胀抗裂剂,单价为700元/吨,暂定数量3000吨,暂定合同总金额2100000元,结算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月结70%,2019年2月1日或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货款总金额为752221.53元。被告已付原告300000元,尚欠原告货款452221.53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中天第六公司辩称,被告中天第六公司承认万科理想城一、四期工程和万科理想城·悦府工程的货款金额合计752221.53元。但原告主张货款所依据的对账单中涉及的工程有万科理想城一、四期工程和万科理想城·悦府工程,两项工程的材料采购约定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单价以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其他权利义务均不相同,应属于不同的买卖合同关系,是不同的诉讼标的,应当分开审理。本案应以万科理想城一、四期的《材料采购通用合同》为主,总货款442547元,被告中天第六公司已支付300000元,尚有142547元未支付,原告主张的货款及利息应按照142547元为准。原告主张的其他309645元的部分属于万科理想城·悦府工程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另案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9月6日,中天第六公司(甲方)与三源建材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通用合同》,约定根据甲方所承建的万科理想城一、四期工程的需要,甲方向乙方采购本工程所需膨胀抗裂剂。数量3000吨,单价700元/吨,合同暂定总价2100000元。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甲方有权根据工程情况调整数量。甲乙双方最终结算数量以甲方最终签收的实际数量为准,乙方不得以合同暂定数量或合同暂定总金额为依据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付款方式:每月25日至次月2日办理对账手续,账票齐全后25日前支付上月货款的70%,2019年2月1日或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支付已供货物全款。双方的开票信息如下:甲方付款单位中天第六公司,甲方开户银行名称中行武汉体育馆支行,甲方开户银行账号575*********;乙方收款单位三源建材公司,乙方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乙方开户银行账号360*********。验收程序:本工程甲方指定对账和货物收货人为**。 三源建材公司履行送货义务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就万科理想城一、四期工程和万科理想城·悦府工程,中天第六公司与三源建材公司签订14份《供应商对账单》,金额合计752221.53元,项目材料员签字处均有**手写签名。14份《供应商对账单》明细如下: 工程名称 对账期间 数量 单价 金额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四期) 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 19.98 700 13986.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5日 131.21 700 91847.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8年11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 22.46 700 15722.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9.32 700 20524.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 56.64 700 39648.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 69.36 700 48552.00 29.53 701 20700.53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 206.39 700 144473.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 47.76 700 33432.00 宜昌万科理想城一期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 19.56 700 13692.00 宜昌万科理想城·悦府 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 58.14 700 40698.00 宜昌万科理想城·悦府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5日 97.99 700 68593.00 宜昌万科理想城·悦府 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 71.10 700 49770.00 宜昌万科理想城·悦府 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 143.06 700 100142.00 宜昌万科理想城·悦府 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 72.06 700 50442.00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天第六公司提供付款回单一张,载明:日期2020年1月2日,付款人名称中天第六公司,收款人名称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人民币300000元。中天第六公司自述该笔款项为向三源建材公司支付的万科理想城工程的材料货款300000元;三源建材公司对中天第六公司的陈述意见不予认可,认为收款方是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三源建材公司。 本院认为,三源建材公司与中天第六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通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源建材公司实际供货1074.56吨,中天第六公司对货款金额予以认可,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三源建材公司主张中天第六公司支付货款452221.53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原告三源建材公司主张货款所依据的对账单涉及两项工程,但均为中天第六公司向三源建材公司购买工程材料,且中天第六公司对案涉《供应商对账单》的内容均予以认可,因此原告三源建材公司可主张中天第六公司一并支付两项工程涉及的货款。对中天第六公司抗辩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52221.53元; 二、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利息(2019年12月26日至2022年9月26日,利息为45391.74元;以452221.53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2元,由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员  徐 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方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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