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4553号
原告:**风,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新南路106幢2**1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风与被告***、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支付原告欠款133700元及逾期利息6554.64元,以上暂共计140254.64元;2、请求依法判令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日,***将承包的光谷学府项目部工程,木工工程部分分包给原告。工程完工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本人***欠**风班组(***、***、***、***、黎阳、**、***、***)八人在光谷学府(地下室和3、4#花架)突击木工工程款:133700元整。欠款人:***,2021.1.7”。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工程完工后,***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有误,原告应该起诉的是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而我们是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我们都属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只是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是他的分公司,而我们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是他的子公司,原告的起诉主体有误。
本院认为,经庭审查明的信息,**风将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有误,故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 笙
书 记 员 王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