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944号 原告: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676455195J。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5EK3T,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2022年5月7日,原告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9元,由原告宜昌乐德兴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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