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民终1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4134850E,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兰台支路0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5EK3T,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街工业园特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2)鄂05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69元(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184.50元,由上诉人宜昌力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