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执保559号

申请人:四川东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福一路66号4栋11楼3号。

法定代表人:洪丽,董事长。

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南二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佃海燕。

申请人四川东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2443777.17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2443777.17元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东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2443777.17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程为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舒清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