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4民初4490号之二
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山西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5770-X。
法定代表人:胡燕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北杨寨乡刘合村刘四组17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259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果,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交通路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9901424-1。
法定代表人:马秀侠。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申兆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