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4民初4490-1号
申请人: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山西路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495770-X。
法定代表人:胡燕群。
被申请人: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市委党校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92259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交通路西段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9901424-1。
法定代表人:马秀侠。
被申请人:***,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巨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孟令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4000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以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省宜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84000元。
案件申请费4440元,由申请人六安市裕富五金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