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恢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99457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21元、申请执行费6641.86元(含初执案件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到衢州顺天钙业有限公司扣划被执行人应收账款65798.95元,优先偿付诉讼费4021元、执行费6641.86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55136.09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经依法予以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执行回告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803执恢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祝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