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7766号
原告:北京德利信达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座552。
法定代表人:李尚亮,总经理。
被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振兴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黄露。
原告北京德利信达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利信达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6.1元,由原告北京德利信达钢结构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未交纳)。
审 判 员 王宝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培
书 记 员 田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