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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03执1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振兴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27399497U。
法定代表人:黄露。
本院在执行***与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2021)浙0803执1435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3执1435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靓
审判员胡志宏
审判员缪崇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周瑞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