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4738号
原告: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富亿达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