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5325号
原告: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黄海二路观海苑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613558020。
法定代表人:邢雅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华,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东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05238259XU。
法定代表人:吴维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海,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山东本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日照正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日照高新区兖州路西、滨州路东蓝天花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312607514F。
法定代表人:王廷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瑞亮,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信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日照正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嘉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周会升
人民陪审员 许凤玲
人民陪审员 陶 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牛素素
书 记 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