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恢127号
申请执行人:凤凰聚源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杨**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
法定代表人:李建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王家寨村209国道旁啦啦超市楼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R5X2F12。
负责人:向远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凤凰聚源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房产状况、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并向其所在基层组织进行了财产状况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2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2年7月29日,本院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终本,申请执行人没有新的财产线索提供亦同意本案终本。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07011.2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07011.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312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青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亚辉
书 记 员 唐秋云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