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547号
申请人:铜仁丰砼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0691MA6HFWF75L,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兴街道大兴村武陵大道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同***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3385461158,住所地为湖南省泸溪县武溪镇白沙屈望社区沅水湾2#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R5X2F12,住所地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村209国道旁啦啦超市楼上。
负责人:向远周,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铜仁丰砼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721.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凤凰分公司的99,721.9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132.37元,由申请人铜仁丰砼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