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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广大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执恢13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广大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泸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向远周,男,1983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联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广大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凤凰县昊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向远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本案做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3民初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