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与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3122执12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泸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233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女,1997年5月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男,1992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执行人:***,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2022)湘3122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行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12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2年12月6日、12月27日、2023年1月17日、1月30日、2月21日、3月2日、4月10日、6月15日、7月12日、7月25日、8月2日本院共十一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公司账户上有余额15.34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无需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无其他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中有1000元银行存款,该款项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中有1000元银行存款,该款项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查明***尚有39011.95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被执行人***不符合提取条件,本案暂不予扣划;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查明***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和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尚有23516.62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被执行人***不符合提取条件,本案暂不予扣划;登记在***名下有泸国用(2004)第19127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05)第1××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08)第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0)第1××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0)第1××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0)第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0)第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3)第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3)第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房权证白沙字第0×**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设有抵押,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查明***无公积金个人缴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登记在***名下有泸国用(2010)第1××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0)第1××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0)第1××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国用(2013)第1××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房权证白沙字第0×**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泸房权证白沙字第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设有抵押,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股息红利、证券账户等财产信息。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8101********账户中有4930元银行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2808账户中有1340元银行存款,该款项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于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泸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泸溪县管理部公积金缴存记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溪支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中国邮政银行泸溪支行的金融理财产品分别进行查询。查明***尚有14549.06元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被执行人***不符合提取条件,本案暂不予扣划;登记在***名下有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0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1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2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19)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设有抵押,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对该房产暂不予处置。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3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4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5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7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8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湘(2020)泸溪县不动产权第0××9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已被本院(2022)湘3122执305号案件依法查封,本案对该前述查封房产依法进行评估,于2023年2月27日组织拍卖、于2023年6月1日组织变卖,目前已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2023年3月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2023年8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南楚阳建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限为两年。 上述情况和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3年8月4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仍不能全部清偿所欠债务及利息,申请人亦不同意以物抵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8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00,000元及利息,尚有2,891,73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