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6执232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经营场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乡火官村1栋201、202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鄂0106民初101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驰骋建材有限公司青山分公司剩余货款1567822.2元及截止2022年1月28日的违约金112034.05元;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的违约金94608.2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89.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11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3115.5元、执行费20353元;以上款项共计1819033.92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2022)鄂0113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以(2022)鄂0113执保235号冻结湖北新农垦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尾号3711银行存款2077000元。因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1819033.9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祝 宏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