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泰安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高新民初字第302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泰安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东湖路云海建筑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泰安市金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红